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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季度政策要点梳理

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38号),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股权董事任期原则上不超过所派往金融机构一届董事会任期,任职期满后予以轮换。经派出机构批准延长任期的,在同一金融机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办法》规定,除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安排外,股权董事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3年内,不得在其所派往的金融机构直接转任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转聘为其他职级的员工。

《办法》规定,股权董事薪酬不得由其所派往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派出机构应结合有关组织人事管理政策、薪酬管理制度,制定股权董事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和履职待遇标准。

股权董事享有的权利中,包括对所派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重大投资事项、财务运行等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具有向派出机构直接上报的权利。

《办法》于1月19日起开始施行。

2、2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

3、2月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下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通知》提出,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

4、2月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下称《通知》),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通知》提出,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通知》明确,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5、2月12日,财政部PPP中心发布《关于加快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入库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20〕1号)(下称《通知》),指出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与国家重大发展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鼓励有意愿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及时纳入管理库。

《通知》提出,抓好统筹平衡,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财承空间要向重点项目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源的引导撬动作用,有效调动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要保障医疗、养老、教育、生态环保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基础保障性强、外溢性好、社会资本参与性高的项目优先入库。

6、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涉及PPP的有3个,分别是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7、2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新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财政企函〔2020〕2号)。新平台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最新信息技术成果,扩展了平台架构和功能,提高了信息校验度和准确性,增强了智能监管和大数据计算分析能力,便利了信息获取和关联检索应用。新平台的上线,将进一步带动PPP领域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8、2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下称《通知》),主要有六项规定,分别是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实施政府投资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报告制度。

《通知》还提出,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9、2月27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号)。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应当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规范举债,不得以基金方式变相举债、新增隐性债务。

10、2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显示,合同示范文本共有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合作协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PPP项目合同,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和/或《垃圾处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运营维护服务协议,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承继协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承继协议》。适用的范围是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和垃圾处理PPP项目。

11、3月1日,发改革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下称《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通知》有关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企业债券的法定注册机关,发行企业债券应当依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

《通知》指出,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12、3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3、3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法〔2020〕4 号)(下称《意见》)表示,加快税制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意见》要求,健全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加强政府预算统筹协调,规范收入预算管理,防止和纠正脱离实际出台支出政策,积极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精算平衡,打通政府预算、资产、债务管理链条,严格政府债务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意见》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形成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依法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高涉外财政法治工作水平,做好有关多双边条约的谈判、缔约等工作,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

14、3月9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20〕10号)(下称《通知》)。《通知》指出,2020年重点支持创建优质粮油、健康养殖、现代种业产业园,鼓励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创建中药材产业园。

《通知》提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重点用于产业园联农带农增收、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鼓励产业园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建设产业园。

15、3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16、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下称《决定》),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决定》还提出,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17、3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分别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更正公告 ;终止公告 ;合同公告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的格式做了新的规范。

18、3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下称《指引》)。《指引》明确,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指引》规定,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期满合同是否展期的考量因素。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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