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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首个省级PPP负面清单:湖南进一步细化“无实质运营内容”等相关规定时间:2018-10-19 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全文围绕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正确方向,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做出负面清单式的约定,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教育、科技、医疗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018年1月,财政部公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通过负面清单严控新建项目入库,要求对总投资超17万亿元的万余个PPP入库存量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清退不合规项目,并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在系列政策之后,全国各地区开始陆续跟进,落实、细化政策,以此进一步强化管理,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图片截自湖南财政厅官网 日前,湖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列出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负面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这也是首个省级PPP负面清单。 以下是对该文件的简要解读: 首先,通知中共列举了5种不得运用PPP模式,以及7种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情形,该文件是以87号文和92号文两个重磅文件为政策依据制定,是湖南省财政厅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强调重申和坚决执行。 其次,该通知的发布,对于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在政策执行层面更加具备可操作性。诸如明确将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广场、绿化(风光)带等工程建设纳入PPP负面清单管理范畴,这是对92号文中不宜采用PPP模式的“无实质运营内容”等相关规定的细化和明晰。截至目前,湖南省为全国范围内为数不多做出上述该细化规定的省份之一。 最后,该文件的出台,无疑对规范湖南省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以及遏制区域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同时对其它地区的相关政策制定亦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以下是通知全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通知如下: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负面清单 PPP模式应当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 下列情形不得运用PPP模式: 1、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 2、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 3、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实际运营内容、无现金流,完全由政府付费的,如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广场、绿化(风光)带等工程建设; 4、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5、政府方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的。 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在没有落实预算资金的前提下,通过承诺付费等方式安排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严禁就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融资担保。 下列事项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1、不属于政府职能,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 2、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如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项; 3、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 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铁路、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6、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 7、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的项目。 三、严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负面清单规定,确有特殊情况的,报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政府将组织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对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开展督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扩大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范围的,责令改正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扣分事项。对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