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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季度政策要点梳理

1、7月1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 〔2020〕144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三是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明确中介机构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五是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2、7月2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特色小镇典型经验和警示案例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20〕481号)(下称“通知”)。通知公布了三类被淘汰整改的“问题小镇”:分别是“虚假特色小镇”、长期只存在纸面上的“虚拟特色小镇”以及触碰了红线的特色小镇。

3、7月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20〕1008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塑造新型商业模式,拓展企业参与领域。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铁路项目建设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推动铁路站城融合投融资改革,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以铁路车站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打造公铁、铁水联运中心。

《意见》指出,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渠道,加快探索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的PPP模式,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城市智慧停车发展模式,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

《意见》明确,强化资源要素支持,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与其他市场主体享受相同投资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参与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融资支持。

4、7月10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2020〕10号),部署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支撑。

意见提出,要加快高标准农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现代农业园区、动植物保护、沿海现代渔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供水保障、乡镇污水处理、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11个农业农村重点领域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意见要求从四个方面加大农业农村投资力度,

——扩大地方政府债券用于农业农村规模,通过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保障财政支农投入,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强“三农”投入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三农”补短板重大工程项目倾斜,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扩大以工代赈规模。

——加大金融服务“三农”力度,要求抓紧出台普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举措,大力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首贷业务,切实发挥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完善农业保险试点。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要求各地区制定出台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指导意见,细化落实用地、环评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快实施一批PPP项目,加大农业企业在公开市场股票发行支持力度。

5、7月15日,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县城城镇化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0〕522号)(下称《通知》),要求加强科学谋划、统筹布局,倡导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县城、县级市、特大镇区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建设,强化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机融合。

《通知》提出,立足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推进主要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综合客运枢纽配建停车场、路侧停车位设施升级改造、政府主导停车信息平台等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P+R”停车场建设。居住社区配建停车场、棚改区停车场、各类商业设施配套停车场、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工业园区配套停车场等按照相关领域规划政策要求推进建设。

《通知》指出积极拓展融资渠道。统筹利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抗疫特别国债、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社会资本、车购税资金等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推动交通部门申请县城公路客运站的车购税补助,精准补齐客运站设施短板。切实加强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抗疫特别国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县城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项目使用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公路客运站运营管理和商业开发,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出行、停车平台开发等。

6、7月1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产发〔2020〕4号) (下称《规划》)。《规划》要求,推进聚集发展,集聚资源、集中力量,建设富有特色、规模适中、带动力强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用3至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产值超1亿元的特色产业专业村,培育一批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产业强镇,培育一批产值超100亿元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培育一批产值超1000亿元的骨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一批产值超100亿元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农业企业集团,打造知名企业品牌,提升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带动能力。

鼓励地方发行专项债券用于乡村产业。强化金融扶持政策,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建立“银税互动”“银信互动”贷款机制。

7、7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下称《意见》)。《意见》提出,2020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涉及居民近700万户;到2022年,基本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结合各地实际,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意见》要求,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养老、卫生、托育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

《意见》要求,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运营。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8、7月2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工作 有序推进县城智慧化改造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0〕530号)(下称《通知》)。《通知》提到,将加快落实新型城镇化建设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有序推进县城智慧化改造;加快交通、水电气热等市政领域数字终端、系统改造建设。

《通知》表示,各地要统筹用好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支持建设。一是加大财政资金向县城智慧化改造建设倾斜力度,利用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直达市县的新增财政赤字规模、抗疫特别国债等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重点支持公益性项目建设;二是拓展社会资金渠道,针对县城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积极探索利用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专项企业债券等予以融资支持,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

9、7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力争10月底前发行完毕。

10、7月3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20〕564号),强调推进补齐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短板弱项。指出,推进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明确县城产业平台范畴。以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为基本门槛,科学界定支持发展的县城产业平台范畴。主要发展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产业平台,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

二是完善智能标准生产设施。围绕降低产业平台投产成本、缩短企业产品上市周期,完善共享型的智能化标准化生产场所及设备。

三是健全技术研发转化设施。瞄准产业平台主导产业所需共性技术,整合各类技术创新资源,健全开放式的技术研发转化空间及设施。

四是完善检验检测认证设施。着眼提升产业平台产品质量和品牌竞争力,提升检验检测及质量认证服务能力。

五是建设职业技能培训设施。围绕支撑产业平台转型升级、保持就业稳定、提升就业质量和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建设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职业技能培训设施。 

六是健全仓储集散回收设施。着眼完善产业平台供应链体系,建设规模适用的公共仓储集散回收设施。

七是建设便企政务服务设施。围绕降低产业平台制度性成本,建设便捷高效的一站式便企政务服务设施。

11、7月31日,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34号),明确到2023年,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提出拓宽投入渠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有序推广 PPP 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12、8月3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按要求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试点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

其中,PPP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包括:(1)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3)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4)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签订PPP合同。

2. 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

3. 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的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4.PPP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13、8月6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20〕75号),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总体目标,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线,以促进交通运输提效能、扩功能、增动能为导向,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建设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

14、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54号)(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共五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产品定义与运作模式。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公募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按要求分配给投资者。

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严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专业胜任要求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受托职责。聚焦优质基础设施资产,严把项目质量关。发挥外部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作用。

三是明确基金份额发售方式,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金份额认购。

四是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加强风险管控,夯实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基金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管理、借款安排、基金扩募、信息披露等要求,全面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权。

五是明确证监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自律组织管理职责,强化违规行为约束。

15、8月7日,发改委、住建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57号)。到2023年,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建制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逐步健全。

提出,强化资金支持,加快建设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区要健全政策措施,积极利用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创新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中央企业参与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16、8月18日,发改委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等六大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127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聚焦县城及县级市城区,特别是120个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重点对县城新型基础设施等三大领域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通知》明确,三大支持领域为:

 一是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支持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的产业平台(主要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各省份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内的特色小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和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是县城新型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5G网络、物联网、车联网和骨干网扩容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领域终端系统等。支持大数据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和产业数字化平台等。支持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

三是县城其他基础设施。支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水气热等管网设施以及改造老旧小区。支持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配送投递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等。支持商业步行街和特色街区等消费集聚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游客集散中心、体育公园等。

17、8月2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9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8章9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预算收支范围。二是强化预算公开要求。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四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六是规范财政专户。

18、8月26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20〕613号),明确,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由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主要支持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县城新型基础设施、县城其他基础设施。

19、9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下称《决定》),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决定》从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补充资本能力,以及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等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

《决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决定》明确,已具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决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20、9月19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建立县城建设直接联系点机制的通知》,综合考虑各地区发展基础、政策保障和工作进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确定的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中,选择河北省固安县、江苏省溧阳市、浙江省乐清市、福建省闽侯县、山东省诸城市、河南省兰考县、湖北省阳新县、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博罗县、四川省金堂县,作为县城建设直接联系点。

《通知》明确,县城建设直接联系点主要有三方面工作:

一是高质量推进建设任务。在科学研判本地城镇化发展趋势特别是产业发展和人口流动情况的基础上,围绕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引导的县城建设4大领域17项建设任务,全面梳理本地短板弱项,区分轻重缓急,科学研究确定阶段性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明确推进机制、资金来源、用地保障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努力打造县城建设排头兵。

二是探索创新建设方式。分类谋划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的示范项目,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设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公益性项目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对准公益性项目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注重引入社会资本谋划现金流健康的经营性项目,加强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长周期低成本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支持。

三是及时总结有效经验。加强对示范项目谋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和可行模式,分析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21、9月21日,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新基建主力军优势,积极开展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形成经济增长新动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及各行业开展新型基础设施的应用投资,丰富应用场景,拓展应用效能,加快形成赋能数字化转型、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体系。

22、9月2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意见》提出,未来各省(区、市)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区、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意见》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统筹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聚焦补短板、强弱项,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精打细算,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

具体而言,要求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北京、上海等土地出让收入高、农业农村投入需求小的少数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比例。

此外,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

23、9月25日,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 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4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聚焦重点方向、关键环节和未来趋势,加快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培育新的投资增长点,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加快形成规模效应,着力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

针对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指导意见》提出了聚焦重点产业投资领域、打造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增强资金保障能力等三方面重点任务。

其中,在重点产业投资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提质增效,加快生物产业创新发展步伐,加快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补短板,加快新材料产业强弱项,加快新能源产业跨越式发展,加快智能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节能环保产业试点示范,加快数字创意产业融合发展等。

在打造产业集聚发展新高地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构建产业集群梯次发展体系,培育和打造10个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100个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引导和储备1000个各具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形成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发展格局。适时启动新一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

24、9月2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意见》指出,开展改革探索试验。根据特色小镇多数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区位特点,推动其先行承接城乡融合发展等相关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微型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和路径。深化“放管服”改革,因地制宜建设便企政务服务设施,有效承接下放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政务服务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允许特色小镇稳妥探索综合体项目整体立项、子项目灵活布局的可行做法。开展供地用地方式改革,鼓励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土地,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探索投融资机制改革,谋划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相匹配、财务可持续的投融资模式。 

25、9月28日,发改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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