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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近日,为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升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提出,

一是规范基金设立。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严格审核,做好基金设立的相关工作。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是聚焦服务发展。各地要统筹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特点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设立基金,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基金集聚发展。三是依法依规管理。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为被投项目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出借资金,不得以基金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四是完善风险防范。切实做好基金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提高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风险。

以下是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苏财基金〔2022〕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提升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基金设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如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扎口管理机制,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须严格审核,按规定做好基金设立的相关工作。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年度预算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通过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聚焦服务发展。各地应当统筹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及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设立基金,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推动基金集聚发展。基金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发展任务的政策导向,积极放大财政投资乘数效应,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在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

三、依法依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尊重基金市场属性,支持基金管理人依法依约履职,项目投资前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提高基金市场化、专业化、法制化运作水平,保障基金经营决策不受干预。坚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风险共担,通过适当让利政府收益等措施,引导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投资比例等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为被投项目之外的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出借资金,不得以基金支付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

四、完善风险防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管理的通知》(苏财基金〔2022〕1号)要求,切实做好基金风险排查和防范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厅。要指导基金建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运营管理和风险评价机制,督促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加快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定期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维护政府出资权益。统筹好基金发展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加强对投资领域和方向重合的基金优化整合,依法依规推进基金规模、投向和支持效果适度集中。建立和完善基金绩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分类别、差异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风险。

本文来源: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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