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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二季度政策要点梳理

1、4月7日,发改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同一投资专项采取两种及以上资金安排方式的,应当明确每一种资金安排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安排条件。

根据不同安排方式规范项目管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2、4月9日,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从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优化城镇化空间格局、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提出了28项重点任务。

提出,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和政策扶持力度,抓紧补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暴露出来的短板弱项,推进环境卫生设施提级扩能、市政公用设施提挡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

补齐城市公共卫生短板。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完善重大疫情预警、救治和应急处置机制,强化重要物资储备,推动城市群、都市圈内城市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整治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建立严格检疫、定点屠宰、冷鲜上市的畜禽产品供应体系,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改革城市投融资机制。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处置存量债务的前提下,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匹配的投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城乡融合典型项目、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等。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职能定位,对投资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进行综合授信,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和力度。

全面推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允许农民集体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关系后,依法收回农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入市。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3、4月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等方面释放重要信号。

在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此外,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

在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上,《意见》提出,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四项改革内容。

资本要素价格改革方面,《意见》提出,稳妥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提高债券市场定价效率,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更好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定价基准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4、4月1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1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包括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土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建设等。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投入乡村振兴。

《指引》提出,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探索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让社会资本投资可预期、有回报、能持续,依法合规、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系统性梳理,筛选并培育适于采取PPP模式的乡村振兴项目,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资本进入退出渠道。鼓励信贷、保险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

5、4月16日,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明确,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与污水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等内容,促进污水处理全覆盖和产业均衡发展。

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6、4月17日,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枢纽机场联通轨道交通的意见》(发改基础〔2020〕576号)。提出,拓宽轨道交通投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鼓励采用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发挥综合交通多元主体组团效应。加强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创新优化补贴机制,促进枢纽机场轨道交通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7、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正式起步。

《通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项目要求和试点工作安排。“通知”提出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要求包括如下三方面:

(一)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二)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三)聚焦优质项目。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权属清晰,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以及规划、环评和用地等相关手续,已通过竣工验收。PPP项目应依法依规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未出现重大问题和合同纠纷。

2.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及市场化运营能力,已产生持续、稳定的收益及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较好的增长潜力。

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及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还应当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

8、5月1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强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通达度、通畅性和均等化水平,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加强横贯东西、纵贯南北的运输通道建设,拓展区域开发轴线。强化资源能源开发地干线通道规划建设。加快川藏铁路、沿江高铁、渝昆高铁、西(宁)成(都)铁路等重大工程规划建设。

9、5月1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全文逾万字,囊括九大部分,涉及从国企改革、财税改革到要素市场改革以及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等诸多领域。《意见》指出,坚定不移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不断在经济体制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突破创新。

《意见》提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科技、国防、安全等领域,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国有经济,通过资本化、证券化等方式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收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动一个,运行一个成功一个,盘活存量国有资本,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意见》明确,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基础上,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充分竞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出资企业,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强化国有资本收益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骨干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健全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

 《意见》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法构建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监督问责。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稳步扩大地方税管理权。

10、5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从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四个维度构建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

其中,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1.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 拨备覆盖率。

3.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当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11、5月30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共九十七条,近两万字,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各方面政策规定,从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要点、考核体系、管理办法和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政策梳理、系统集成,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规范逐一明确阐释。

12、6月3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各地区要瞄准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引导的公共领域,聚力推进17项建设任务。围绕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优化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养老托育设施、文旅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围绕市政公用设施提挡升级,推进市政交通设施、市政管网设施、配送投递设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和县城智慧化改造。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在湖北、长江三角洲区域、粤港澳大湾区和其他东中部都市圈地区,兼顾西部和东北地区,选择120个县及县级市开展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工作。切实加大中央财政性资金等政策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与运营模式。同时,要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防“大水漫灌”,严防“半拉子工程”,严防“大拆大建”,严防“贪大求洋”。

13、6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20〕6号),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具体分工。

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推动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改革创业板并试点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证监会牵头,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落地)强化保险保障功能。(银保监会牵头,年内持续推进)赋予省级政府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自然资源部牵头,6月底前完成)促进人才流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培育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各类要素潜能。(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

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10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国资委牵头,12月底前完成)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年内持续推进)

扩大有效投资

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7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1.6万亿元,提高专项债券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6000亿元。重点支持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两新一重”建设,主要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数据中心,增加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支持管网改造、加装电梯等,发展居家养老、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增加国家铁路建设资本金1000亿元。健全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要优选项目,不留后遗症,让投资持续发挥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14、6月17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的通知》(财国合〔2020〕19号)(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外贷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外贷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通知明确,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债务余额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外贷(以下简称担保外贷)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额度管理。

通知规定,外贷收入应当用于贷款法律文件规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债务外贷资金。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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