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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要点梳理

1、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从名录登记、 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2、2018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国务院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意见》指出,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报告重点是: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

3、2018年1月19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在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同时,明确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二是妥善配合存量债务风险处置。要求保险机构妥善处理对地方政府的存量投资业务,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三是规范投资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求保险机构充分评估地方财政可承受力,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要依规推进财政及举债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知情权。四是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明确保险机构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等创新方式违规形成地方债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五是着力强化行业风险管理。要求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平台作用,加强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支持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六是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完善问责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

4、2018年2月4日,《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由新华社受权发布,文件从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进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等方面进行安排部署。

文件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文件确定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文件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 

5、2018年2月1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要求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通知称,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利用债券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并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预期收益。

通知并称,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组织区域内市场化运营的优质企业、优质项目开展债券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预警监测分析等多种创新方式,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后续建设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债券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6、2018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在政府投资领域,立法计划明确“制定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

7、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快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优化旅游发展环境,走全域旅游发展的新路子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发展全域旅游要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因地制宜、绿色发展,改革创新、示范引导的原则,将一定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推进产业融合、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有利于不断提升旅游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更好满足旅游消费需求。

《意见》要求,发展全域旅游要落实好八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推进融合发展,创新产品供给。做好“旅游+”,推动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商贸业、农业、林业、水利等融合发展。二是加强旅游服务,提升满意指数。以标准化提升服务品质,以品牌化提升满意度,推进服务智能化。三是加强基础配套,提升公共服务。扎实推进“厕所革命”,构建畅达便捷交通网络。四是加强环境保护,推进共建共享。推进全域环境整治,大力推进旅游扶贫和旅游富民。五是实施系统营销,塑造品牌形象。把营销工作纳入全域旅游发展大局,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实施品牌战略。六是加强规划工作,实施科学发展。将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中,完善旅游规划体系。七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治理体系。推进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旅游综合执法,创新旅游协调参与机制。八是强化政策支持,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用海用地、人才保障和专业支持,优化全域旅游发展政策环境。

8、2018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从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等方面提出了有关政策举措,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舒适、经济的城市轨道交通出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加大综合政策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科学确定财政补贴,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

9、2018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

《统筹管理办法》要求,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要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要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调剂管理办法》强调,开展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管控,维护群众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帮扶地区要把决胜全面小康、实现共同富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落实好帮扶责任。深度贫困地区要把握地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

《调剂管理办法》提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省(区、市)经济发展、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报经国务院同意,将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任务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部统一收取帮扶省份调剂资金,统一拨付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剂资金支出要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10、2018年3月26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加大财政约束力度,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

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将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鼓励地方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11、2018年3月3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明确禁止国有金融企业协助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行为,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同时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时应审查评估的重点。

12、2018年3月30日,发改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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