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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要点梳理

1、7月3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行动计划》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行动计划》提出,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增加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范围,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全部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财政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出台对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金融支持政策,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金融支持清洁取暖试点工作。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2、7月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其中包括“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

《意见》提出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使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资本布局更加合理,资本管理更加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更加强化。

《意见》还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协同推进强化落实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等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

3、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形势下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指出,要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按照严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债务存量的要求,严格防范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

4、7月20日,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通知》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5、7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8]8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要有具体措施防范里应外合问题。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尽快理顺和巩固集中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管理体制。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尚不在财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也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排出时间表、路线图,并请于2018年底前将有关方案报送财政部。

《通知》强调,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不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权董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要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审查,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严格要求所属各级企业认真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各级企业应聚焦主业,有效建立金融资本和实业资本分离的防火墙,依法合规开展对外投资。

6、7月25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8〕65号,以下简称《通知》)宣布成立“放管服”协调小组,将精简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促进民间投资。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及其主要职责包括:

(1)精简行政审批组,负责牵头推进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优化营商环境组,负责牵头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3)激励创业创新组,负责牵头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推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

(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牵头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5)改善社会服务组,牵头负责协调推进教育、卫生健康、养老、社保以及社会管理等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

7、7月30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8、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功能定位。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均为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其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战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二是组建方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采取改组和新设两种方式设立。三是授权机制。采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予出资人职责和政府直接授予出资人职责两种模式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四是治理结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五是运行模式。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织架构、履职行权方式、选人用人机制、财务监管、收益管理及考核机制等。六是监督与约束机制。完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监督体系,并实施绩效评价。

《意见》提出,试点工作应分级组织、分类推进、稳妥开展。中央层面,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深化试点。同时推进国务院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由财政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范围内的企业稳步开展。地方层面,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意见》要求,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中央层面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试点工作负总责,并将本地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9、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向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亮剑,强力破除土地资源无效低效供给,提高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率,以改革举措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供给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

10、8月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 财政部负责全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

11、8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实施、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确定绩效评价范围、择优确定评价机构、建立健全指标体系、规范开展评价工作、重视评价结果应用、做好评价经费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意见要求,要坚持试点先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解读。

12、8月1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意见》要求,一、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二、提升专项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三、优化债券发行程序;四、简化债券信息披露流程;五、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六、加强债券信息报送。

《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主管部门,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准备成熟一批发行一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安排今年后几个月特别是8、9月发行计划,加快发行进度。今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券)发行进度不受季度均衡要求限制,各地至9月底累计完成新增专项债券发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剩余的发行额度应当主要放在10月份发行。

13、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号),明确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

14、8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银保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同时,必须着力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推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通知》提出:支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保险资金要发挥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在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融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融资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

15、8月19日,新华社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短板,具体包括实施交通扶贫行动、推进水利扶贫行动、实施电力和网络扶贫行动、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

16、8月20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财库〔2018〕68号,以下简称《规程》),指出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规程从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参与方、流程、现场管理等方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

规程指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由簿记管理人组织承销团成员发送申购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事先确定的定价和配售规则确定最终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17、8月24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财库〔2018〕74号,以下简称《规程》),明确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可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

《规程》规定,弹性招标,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面向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开展,原则上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在与承销团成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规则等制度办法,合理设定投标比例、承销比例等技术参数,其中,最低投标、承销比例等应当基于计划发行额区间上限进行设定。

《规程》明确,对于采用弹性招标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债券资金对应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18、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出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对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支撑作用强、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PPP项目。对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入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

19、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

《意见》指出,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子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国有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要做好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0、9月18日,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中央企业申请改革试点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试点,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积极支持各地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意见指出,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21、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吸引社会投资,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现代流通、信息网络、服务消费等短板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社会领域产业企业专项债券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家政、教育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22、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意见》要求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动政府效能提升,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3、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阶段性谋划,并部署了一系列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按照《规划》,到2020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22年,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健全;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规划》提出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充分激发社会投资的动力和活力,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24、9月27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贯彻落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财办〔2018〕34号),提出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保障制度、构建完善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政策体系、着力提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政策成效、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等4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完善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创新乡村振兴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加快构建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乡村绿色发展、大力支持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建立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全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全面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等15项政策内容,明确了具体任务措施和分工安排。

25、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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