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INFORMATION CENTER
|
2018年第四季度政策要点梳理1、10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取消合同备案和招标金额限制。 2、10月12日,财政部在《关于下达2018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金〔2018〕103号)内公布了获得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名单,394个项目获得大奖,其中有383个中央财政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获得以奖代补资金总金额为21.07亿;11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获得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总金额为2.02亿。奖金共计23亿。 3、10月15日,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补齐乡村旅游道路和停车设施建设短板。加大对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力度。推进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垃圾和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持续推进厕所革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扩展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配套政策支持,加大对乡村旅游债券融资支持力度。 4、10月22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8〕16号),提出所有列入省级试点的PPP项目可享受前期费用补贴,试点项目落地奖补资金根据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给予奖补。对于民营企业作为主要社会资本方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对于绿色环保领域的项目,奖补标准上浮10%;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奖补上浮政策可同时享受。 5、10月25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出让国有资源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省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更加健全、融资平台更加规范高效,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 《方案》指出,降低政府出资比例,加大社会资本投资吸引力。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高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占比。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全额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方案》指出,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项目资本金。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及供水、供电、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项目。 6、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聚焦脱贫攻坚、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短板,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指导意见》提出了10项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根据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大建设规划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等,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一批重点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加快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评、水土保持等方面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推进力度。三是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对确有必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四是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地方政府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加强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间的沟通衔接,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重点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五是加大对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和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保障融资。六是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或停贷。七是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尽快在交通、油气、电信等领域推介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潜力大的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学前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供给。八是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地方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九是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各类投资审批事项实行“一码运转、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切实压减审批时间。十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7、11月1日,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等领域。有效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和无害化处理试点。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农业节水工作力度。落实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政策。 8、11月7日,发展改革委印发《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明确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的主体责任,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坚持遏制各类隐性债务增量,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完善政策支持。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省要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支持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 支持各市县探索“多规合一”,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支持区域内老工业城市、资源型城市加快转型发展,创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依法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支持农业适度规模化发展。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合法合规支持建立投融资协同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与运营。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按照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对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有序发展投融资主体,活跃投融资市场,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淮河产业投资基金等,推动设立股份制淮河开发集团公司。 9、 11月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函〔2018〕9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两公司)加大对健康、文化、科技等公共服务行业投入;高度重视PPP规范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两公司要强化责任担当,积极支持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要加大对健康、文化、科技、养老、教育、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投入;注重区域、领域均衡性,加大对西部偏远区域、东北省份的支持力度。要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探索与民营资本合作的模式、路径,对民营企业参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给予倾斜。不能只投大不投小、投发达地区不投欠发达地区、投国有企业参与的不投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 《通知》明确,两公司要高度重视PPP规范管理工作。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政策文件,不断推动各方规范参与。要严控项目投资标准,投资满足融资结构合理、签约主体合规、建立按效付费机制、有一定经营性收益等条件的“真PPP”项目,做真股权、真融资、真风险管理。同时,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投后管理体系,加强项目投后跟踪督导,确保项目运营安全。 10、11月12日,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1605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落实预算法有关规定,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有效抑制不具有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控制债务增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围绕排水管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城乡道路、交通枢纽、水利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轨道交通、收费公路、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予以资金支持,通过PPP、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围绕产业发展、非基本公共服务、燃气 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环节,着眼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加快打破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制约,促进有效投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有序发展投融资主体。定期公布重大项目清单,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PPP 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研究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三省现有省级投融资平台力量,推进汉江生态经济带重大项目建设。开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试点,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质效。 活跃投融资市场。引导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所在省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和交易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资产、金融等资源要素流动。 11、11月13日,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12、11月15日,央行网站消息显示,为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品种,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促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283号)。明确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柜台业务,同时对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开展柜台业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人民银行表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多投资选择,有利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同时,此举提高了柜台业务的吸引力,对于建设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此外,人民银行称,鼓励地方政府债券优先面向当地投资者发售和交易,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投资人监督,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13、11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推荐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的通知》(文旅资源发〔2018〕9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57个项目被列入全国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推荐名单,获得政策重点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及地方旅游发展资金补助项目。 14、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财会〔2018〕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共七章37条。具体来说,负债包括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以及预计负债四大类。负债准则规范的负债范围与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存在一定区别。 15、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到2020年底中央部门和省级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既要提高本级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又要加强对下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到2022年底市县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通知》强调,加快对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资活动实施绩效管理,实现全过程跟踪问效。 此外,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政府收支分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国库现金管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财政领域相关改革,抓紧修改调整与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16、11月23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文化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文旅产业发〔2018〕9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公共属性较强的文化项目采用PPP模式。 《意见》提出,鼓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参与文化PPP项目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利用好部行合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文化PPP项目的金融需求特征,加强融资服务。充分发挥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的引导、规范、增信作用,加快设立文化PPP投资基金;鼓励地方政府类引导基金规范参与文化PPP项目,带动更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PPP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PPP项目灵活运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探索建立多元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资产流转和退出渠道。引导各地文化金融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文化PPP项目。 17、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我国将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为引领,以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为基础,促进区域间相互融通补充。 《意见》还指出,将推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改革创新,支持中西部条件较好地区加快发展。坚持“输血”和“造血”相结合,推动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建立健全长效普惠性的扶持机制和精准有效的差别化支持机制,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等短板,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确保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8、12月3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财规〔2018〕19号),从省级宏观调控层面,推动PPP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PPP的项目管理、财政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其目的在于保护政企双方的利益。 19、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同配合,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意见》明确,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对涉及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将2016年实施的24项督查激励措施调整增加为30项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稳外贸和稳外资、稳投资、促消费方面3项,包括对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省份,在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对公路水路交通建设推进有力、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的省份,将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21、12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意见》提出,从农村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强化规划引领,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乡村旅游环境,丰富乡村旅游产品,促进乡村旅游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乡村旅游的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为实现我国乡村全面振兴作出重要贡献。 《意见》指出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乡村旅游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提升村容村貌,改善乡村旅游重点村道路、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按规定统筹的相关涉农资金可以用于培育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意见》指出要加强用地保障。各地应将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资源,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支持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再利用、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乡村旅游。(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18〕4号), 提出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在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上,《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机制,作价应考虑土地数量质量、入股期限长短、不同要素比价等因素,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 在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上,《指导意见》明确,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23、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地方政府按照“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等原则做好地方债信息公开工作。对预决算、债券发行安排、新增一般债券发行、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再融资债券发行、一般债券存续期、专项债券存续期、违法违规情形、一般债券重大事项、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债券资金调整用途等方面的公开作了具体要求。 文件规定,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没有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