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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一季度政策要点梳理

1、1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下称《通知》),要求加紧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规范资产处置管理,加强资产收入管理,抓紧落实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力量,严格抓好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落实工作。

《通知》要求,加紧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规范资产处置管理,加强资产收入管理,抓紧落实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力量,严格抓好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的落实工作。

2、1月1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西部〔2018〕1960号 )(下称《计划》)。《计划》提出,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生态保护地区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体系,支持生态保护项目发展;支持以PPP模式规范操作的绿色产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探索绿色保险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途径。

关于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计划》提出,到2020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有效提升,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环境初步形成。到2022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水平明显提升,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互动关系更加协调,成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有力支撑。

3、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指出要大力促进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能力,做好规划设计,加强宣传推介。加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倾斜。

4、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方案》提出,积极培育第三方市场。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机构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打造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推动固体废物收集、利用与处置工程项目和设施建设运行,在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前提下,依法合规探索采用第三方治理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实现与社会资本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5、2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乡村振兴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倾斜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围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新技术应用推广、“三农”绿色金融等,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融资需求;充分发挥股权、债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功能,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承载力和农村居民金融服务获得感。

6、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度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督检查和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187号),要求对已发行企业债券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2019年企业债券领域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并加强企业债券转报和存续期管理。通知指出,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各地发展实际,主动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相关工作,主动上门、优化服务,积极引导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对在建项目融资、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领域加大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扩大对乡村旅游领域的支持力度,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适用范围扩大至乡村旅游停车设施领域。

7、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坚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二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收费一般不高于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三是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四是加强合作和资源共享,优化监管考核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要推行统一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要求,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金融管理部门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适当提高对担保代偿损失的监管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

8、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明确,完善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顶层设计,抓紧研究出台指导意见和具体实施办法。对于2019年“三农”工作硬任务,《意见》做出了更实更细的安排,包括“扎实推进乡村建设,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短板”等多个方面。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方面,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将获重点支持。还将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抓紧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研究起草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

9、2月19日,发改委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0160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合理安排经费并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中央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依法合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和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综合利用债券、保险、信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领域公共服务项目融资提供支持。

《方案》还指出,强化实施监管。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对储备项目的协调调度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推动在建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早日建成发挥效益,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各地在建设过程中,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项目条件审核,合理安排项目建设,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10、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意见》提出,稳定完善小农户土地政策。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为小农户“确实权、颁铁证”。

《意见》提出,改善小农户生产基础设施。鼓励各地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村集体组织小农户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意见》指出,强化小农户支持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评优创先、政策扶持、项目倾斜等,要与带动小农生产挂钩,把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鼓励各地采取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对于财政支农项目投入形成的资产,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折股量化给小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让小农户享受分红收益。

11、3月8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2. 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3. 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4. 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5. 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6. 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规范运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目,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二)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三)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四)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五)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12、3月1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9〕8号),明确自2019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2016-2018年度已安排的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打造一批管理水平高、产出绩效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对于已获得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若发现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应及时上报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以奖代补资金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此外,《通知》还对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出要求。通知明确,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有效引导金融资源“支小助微”,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

13、3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3号),指出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产业园创建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鼓励产业园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渠道,创新投资、建设、运营方式,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建设产业园。

14、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从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重点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了培育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两个着力点。《指导意见》坚持市场培育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咨询单位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发展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投资高质量发展和工程质量提升需求,立足关键环节,《指导意见》针对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指明了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

二是明确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的内容和方式。《指导意见》要求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要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将各专项评价评估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指导意见》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鼓励咨询工程师(投资)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

三是明确了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的内容和条件。《指导意见》鼓励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由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这样的企业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指导意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提出较高要求: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四是明确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专项服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既可按各专项服务费用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措施,确保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15、3月22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19〕334号)。

一是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绿化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示范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是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的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开拓长期、稳定、规模化的融资渠道。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

三是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四是鼓励地方加大融资支持。鼓励各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的贷款投放。

五是完善用地保障机制。根据研究明确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做好用地保障。

六是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县(市、区、旗、农场)、地市政府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管模式,通过PPP等方式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示范园建设和运营。

七是加强产业融合公共服务。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创业孵化平台,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等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16、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意见》提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效能。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意见》还提出,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一是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合理划分审批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方进一步细化审批流程。二是统一信息数据平台。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相关系统对接。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国家和本地区各城市相关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三是统一审批管理体系。整合各类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整合申报材料。四是统一监管方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

17、3月28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22号),以1-2个优质特色主导产业为重点,建设全程绿色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进品种改良、品质改进,推广生产设施、示范技术、质量管理标准化,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稻渔(鸭)综合种养等生产模式,广泛应用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生物防治等措施,推动种养加一体、农牧渔结合循环发展。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与大型电商合作,建立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电商平台或专属营销渠道。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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