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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二季度政策要点梳理1、4月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在旅游演艺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旅游演艺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旅游演艺产品版权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开展旅游演艺项目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旅游演艺项目的保险业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旅游演艺企业经认定后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依法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为旅游演艺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旅游演艺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防止以发展旅游演艺为名盲目建设主题公园。 2、4月8日,发改委印发《关于<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617号),要求健全城市投融资机制。平衡好防风险与稳增长关系,在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前提下,推动有效投资稳定增长。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投入、政府投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加大对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城市补短板项目的支持力度。大力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回收资金补充地方财力。在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前提下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适度扩大信贷投放,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积极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发行有利于住房租赁产业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筛选具备投资回报预期的优质项目并建立吸引民间投资项目库,集中向民间资本推介。全面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打造竞争力强的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运营主体。 3、4月9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提出,三是持续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和使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深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全面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因地制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4、4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9〕8号),提出: (十一)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券作用。 15.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5万亿元,比去年增加8000亿元,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也为更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创造条件。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继续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减轻地方利息负担。(财政部牵头) 16.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妥善解决融资平台到期债务问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40.紧扣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完成铁路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再开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加快川藏铁路规划建设,加大城际交通、物流、市政、灾害防治、民用和通用航空等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急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局、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快国资国企改革。 62.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牵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等制度。(国务院国资委牵头) (三十三)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 66.加大预算公开改革力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财政部牵头)健全地方税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工作) 5、4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适应自然资源多种属性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相衔接,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着力解决权利交叉、缺位等问题。处理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6、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主要包括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通过提高审批效能解决好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等7项措施。 二是拓展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等3项措施。 三是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主要包括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等3项措施。 四是扩大养老服务消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普惠金融,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等4项措施。 五是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主要包括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教育等6项措施。 六是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等5项措施。 提出,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7、4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9〕50号),以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七大方面:一是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二是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三是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四是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五是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六是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七是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财政部要求,服务业发展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8、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强调,拓展融资模式。完善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节水领域的相关政策,积极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用,依法合规支持节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水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9、4月26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4号),提到,各地要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在确保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贷款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畜禽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整省、整市推进的地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到畜牧大县和非畜牧大县同步治理,今年实现“十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 10、4月2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下称《方案》)。 《方案》强调,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国有企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坚持权责明晰分类授权,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坚持放管结合完善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方案》提出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主要举措。一是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职方式。出资人代表机构要依法科学界定职责定位,通过实行清单管理、强化章程约束、发挥董事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加快转变履职方式,依据股权关系对国家出资企业开展授权放权。二是分类开展授权放权。出资人代表机构对不同类型企业给予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授权放权。其中,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对其他商业类和公益类企业,要充分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其中已完成公司制改制、董事会建设较规范的企业,要逐步落实董事会职权。三是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提升资本运作能力,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四是完善监督监管体系。通过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整合监督资源,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对国有资本的全面有效监管。 11、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下称《要点》),《要点》提出五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着眼稳定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围绕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以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任务为重点,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对政府出台的重要改革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要落实政务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探索运用政策简明问答等方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进行立体式、多方位解读。 二是强化权力监督,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提高宏观政策预调微调透明度,出台和调整相关政策要加强与市场的沟通,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问计求策,使各项政策更接地气、更合民意。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系列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利用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 三是聚焦政策落实,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和深化三大攻坚战领域、“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突出做好就业、教育、医疗、养老、征地、公共文化等重点民生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推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加快项目文本和绩效目标等财政信息的公开进度,推进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四是优化服务功能,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推进政府网站优质规范发展。理顺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逐步推行政府公报移动端展示。进一步整合优化实体办事大厅“一站式”功能,积极向县级融媒体中心开放政务服务入口。 五是提升工作质量,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把政务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分值权重不低于4%的要求。抓好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要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更要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制定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指导文件,构建政府重点信息公开标准化机制。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做好政府信息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12、4月30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地方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各地应当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切实加快债券发行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提前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发行,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全年新增债券发行。 13、5月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7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14、5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发布,作为现阶段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顶层设计的文件,主要有四大看点:一、分“三步走”实现;二、促进各类要素更多向乡村流动;三、加快补齐乡村发展短板;四设立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先行先试。 15、5月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加强《条例》培训和普法宣传;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四、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五、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还提出,《条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融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加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尽快完善平台功能,规范项目赋码、审批流程和扩展服务类别;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全概算审批和调整、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进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及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16、5月8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7、5月13日,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19〕71号),提出入围城市要结合实际创新投融资模式,视情况规范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18、5月1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下称《指引》),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企业转型升级、民生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用地政策的实施进行了说明,以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用地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取得土地要素。 《指引》分别对产业用地政策的内涵和实施原则、土地供应的基本规定、产业用地政策的实施、产业用地管理的要求等予以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特别设置“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章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梳理了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等的管理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准确把握产业用地政策。 《指引》围绕产业用地中涉及的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地价评估与管理、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对产业用地政策的适用情形、依据作了系统归纳。其中,对以划拨、协议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分别作出详细说明,引导市场主体把握政策要求。 此外,《指引》对产业用地政策实施中的部分关键环节作了提示,明确了在认定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项目、设定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实施土地供后监管等工作中加强部门协作的要求,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和规范有效监管。 19、5月1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纲要提出,加快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升乡村网络设施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快农村宽带通信网、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运用等。 20、5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在前期乱象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重点领域重点风险开展深入整治,严查政策执行,严查风险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机构从股权与公司治理、宏观政策执行、信贷管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重点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非银行领域各类机构按照相关要点开展整治工作。 21、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部署了四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二是加快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三是加快修订完善法规政策。四是推动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置换。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有利条件。 22、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23、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提出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24、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下称《意见》),提出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意见》指出,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 《意见》提出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5、6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从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选人用人、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等方面分类别对中央企业进行授权放权,助力企业更好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同时国资委要求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为企业经营“松绑”,全面激发活力。 目前授权分四类展开,分别是:适用于各中央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21项;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6项;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4项。 26、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含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通知》指出,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27、6月13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666号)(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通知称,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发行外债,需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登记。 《通知》表示,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通知》提到,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通知》指出,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28、6月2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下称《通知》),提出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通知》指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年度收支预算,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部门用款申请,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或发行专项债券,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做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通知》提出,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应当设定绩效目标,作为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项目实施完毕、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