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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三季度政策要点梳理1、7月1日,发改委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通知》指出,PPP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行审批制。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核准制。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拟采用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通知》提出,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接受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有关方面通过充分竞争、自主择优选取PPP咨询机构。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7月10日,财政部、水利部发布《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指出,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 3、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改革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对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事项进行确认,包括国道、国家级口岸公路、京杭运河、运输机场等。适度加强中央财政事权,将公路领域的“界河桥梁”和“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水路领域的“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和“西江航运干线”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适当下划部分财政事权,将铁路领域“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从中央财政事权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将民航领域“通用机场”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调整为地方财政事权。将现已由中央承担的“长江干线航道”、“空中交通管理”等和由地方承担的“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等改革事项作了明确。 4、7月16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提出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各地方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 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7月16日,住建部、发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下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意见》指出要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一要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二要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要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要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五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6、7月1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227号)。提出,积极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严格重诺履约,细化实化配套措施,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积极性,积极引导其依法合规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加大地方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支持力度。 7、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提出要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最终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8、7月23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下称“《暂行办法》”),指出,国家实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国家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暂行办法》强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9、7月29日,发改委、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印发<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276号),指出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挥市场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探索提出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募资管产品依法合规参与优质企业债转股。 10、7月3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 11、7月31日,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19〕96号),到2025年,农村交通条件和出行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连接城乡、安全畅通、服务优质、绿色经济的农村公路网络,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建管养运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物流体系基本完善,运输服务品质显著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现代经济体系作用明显。 提出强化要素保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邮政、扶贫、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进一步考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因素,加大中央对贫困地区支持力度。继续通过车购税资金等现有渠道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普通公路的支持力度。推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采用资金补助、先建(养)后补、以奖代补、一般债券等多种方式保障农村公路资金供给,按规定用好税收返还等相关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12、8月12日,国办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指出2019年9月底前部署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提出大力发展服务业,采用政府和市场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导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养老、托幼、家政和“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服务,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13、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下称《方案》),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方案》指出,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4、8月26日,科技部、中宣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高〔2019〕28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成100家左右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管理规范、配套完善的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200家左右拥有知名品牌、引领行业发展、竞争力强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军企业,使文化和科技融合成为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意见》强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化和科技融合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鼓励文化科技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依法依规设立文化和科技融合产业投资类基金,发挥其撬动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新兴产业培育等作用。鼓励并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和科技融合项目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促进文化科技项目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同双赢。 15、8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6、9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下称“《纲要》”)。《纲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体育发展新机制。体育产业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到2035年,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体育产业更大更活更优,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到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人民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体育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居于世界前列。 《纲要》针对体育强国建设提出了五个方面战略任务,包括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增强为国争光能力。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体育文化繁荣发展,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体育交往,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一国两制”事业。 《纲要》还提出,完善公共财政体育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体育强国建设。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力度。研究完善建设用地标准,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范围内,保障重要公益性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设施、项目必要用地,并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17、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下称“《意见》”)。《意见》从十方面提出35条举措,强化体育产业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热情,推动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意见》提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体育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引导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体育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相关保险产品;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研究设立由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中国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18、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下称“《纲要》”),明确从2021年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分两个阶段推进交通强国建设。到2035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形成“三张交通网”、“两个交通圈”。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 《纲要》提出加强资金保障。深化交通投融资改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风险可控的资金保障和运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保障制度,鼓励采用多元化市场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强国建设,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19、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通知》称,一要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要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要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四要简化报件审批材料。各地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核发新版证书。 20、9月20日,商务部、发改委等19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合发〔2019〕273号)。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有条件的建设-运营-移交(BOT)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项目提供项目融资。鼓励企业以建营一体化、投建营一体化等多种方式实施项目,逐步实现由建设施工优势为主向投融资、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的综合优势转变。 21、9月23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提出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切实破除行业垄断、地方保护,清理废除养老服务中妨碍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完善养老服务领域企业信用记录和人员档案数据库,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