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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季度政策要点梳理

1、10月9日,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提出了6个方面17项重点举措。

一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强化上市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全面推行、分步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支持优质企业上市。完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和分拆上市等制度,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探索建立对机构投资者的长周期考核机制,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三是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严格退市监管,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

四是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强化风险约束机制。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

五是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增加法制供给,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六是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2、10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体制机制、主要工作、重点领域以及内部审计监管等方面对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强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二是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情况、提质增效稳增长、突出主责主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大额资金管控、对赌模式并购投资、高风险业务和“三重一大”事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要求。三是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针对近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境外经营投资、内控体系建设、审计整改落实及结果运用等方面新的工作要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细化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四是加强出资人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对审计计划编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建立健全出资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

3、10月23日,发改委、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和投资领域,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融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行业上下游和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有效整合。

4、10月23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通知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要求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5、11月3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推进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6、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下称《标准》),自公布日期开始执行,时限为三年。

《标准》中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标准》中还规定,四种情况将进入征地审批的“黑名单”,这四种情况分别是: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7、11月9日,发改委联合中央农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印发实施了《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明确,要将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的范围,全面拓展到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等建设领域。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选择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建设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8、11月12日,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绿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812号),指出,项目应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主动采用绿色先进技术或运用绿色设计理念,推动项目与城市功能和景观融合建设、与周边居民和谐共处,基本实现了环境友好,能有效防范化解邻避问题;或者项目加强投融资模式、商业模式或技术创新,建立了良好回报机制,提高了项目管理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规避了项目风险。项目至少在上述某一方面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具备一定可复制性和代表性,适合向社会公开推广。项目应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生态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可再生能源及资源化利用等环保领域PPP项目。

9、11月26日,文旅部发布《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数字文化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推进设立数字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文化企业利用多渠道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规范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数字文化产业项目。

10、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从四个方面部署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以重点场所、薄弱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补齐公共卫生环境短板。加快垃圾污水治理,全面推进厕所革命,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病媒生物防制。二是开展健康知识科普,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培养文明卫生习惯,推广不随地吐痰、室内经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注重咳嗽礼仪等好习惯。倡导自主自律健康生活,践行绿色环保生活理念,促进群众心理健康。三是加强社会健康管理,协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大力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全面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加快健康细胞建设。四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加强法治化保障,强化社会动员,加强政策研究和技术支撑。

11、12月1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0〕111号)(以下称《通知》),引导国有金融机构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

《通知》指出,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通知》要求,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12、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20〕110号),根据要求,股权董事应根据“穿透管理”的原则,及时、主动对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对相关议案进行沟通,并对需提交金融机构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核。

具体来看,股权董事应关注的所属各级子公司重大事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各级子公司战略规划、聚焦主业、内部资产重组、子公司品牌管理、考核评价或其他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重点子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金融机构重点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重大投融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赠与事项;其他根据金融机构内部授权机制,经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后需报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派出机构或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3、12月2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20〕1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方关于存量PPP项目合同会计处理的新旧衔接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公告称,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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