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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二季度政策要点梳理

1、4月13日,发改委印发《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2021〕493号),其中提出,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加快补齐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短板弱项。加强项目谋划设计,分类设计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有序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协调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承担相关建设任务,吸引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资金积极投入,利用现有国外优惠贷款渠道予以投入。发挥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带动作用,支持在有条件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公共设施。

2、4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方面,指出,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常态化监控机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3、4月27日,发改委、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555号)(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聚焦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坚持绿色、低碳、实用的建设理念。“十四五”时期,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公共体育场、社会足球场、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等6类项目建设。其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社会足球场为延续“十三五”的支持方向,体育公园、健身步道、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为“十四五”新增支持方向。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4、4月2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与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同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201号)。明确,同意天津市静海区生态修复治理与健康产业城市主动健康综合体项目等36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工作,期限为2021-2023年。提出,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单位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试点实施承诺函的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工作,不以试点名义突破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不以试点名义代替项目立项等程序。不增加地方隐性债务。

5、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包括10章,共74条。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6、4月30日,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下称《通知》),《通知》称,去年以来多数央企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通知》明确提出,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通知》还要求,央企需论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

7、5月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1年)>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5号),其中明确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13个重点产业和领域方面,包括现代种养业、乡村富民产业等。

提出,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信贷、保险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配合财政支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实施,加大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探索力度。 积极探索农业农村领域有稳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机制,让社会资本投资可预期、有回报、能持续,依法合规、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系统性梳理,筛选并培育适于采取PPP模式的乡村振兴项目,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资本进入退出渠道。 

强化政策激励。推进增加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和乡村建设行动的规模与比例,鼓励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乡村振兴票据。加快健全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以及信贷担保等为重要内容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供应链金融,不断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 

8、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根据办法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9、5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成立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财办〔2021〕24号),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农业农村司司长吴奇修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工作专班,专门承担办公室工作。指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部内职责分工建议,报领导小组会议或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协调督促推进;承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组织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综合性重大政策研究;统筹协调相关司局,及时向部党组和领导小组汇总报告财政支持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协调部内司局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总结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对财政支持乡村振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10、5月13日,财政部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从四个方面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提高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一是明确各相关方权利和责任。二是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三是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四是推进多种监管方式有效融合。

11、5月13日,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642号),指出,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依法依规做好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工作,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支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12、5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提出,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13、5月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明确,到2025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停车资源高效利用,城市停车规范有序,依法治理、社会共治局面基本形成,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对停车需求大、收益较好的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等区域的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对停车需求较小区域的停车设施,可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允许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

14、5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2号),提出,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要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完善账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细化报告内容,完善报告程序。

15、5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20号),重点任务提到,支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农业生态资源条件较为优越、特色产业优势较为明显、农村基层组织和市场主体试点积极性较高、开发主体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自身有持续投入能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以一定数量村庄构成的特色片区为开发单元,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实现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产业教育文旅“三位一体”,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提出,促进乡村宜居宜业。探索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或PPP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在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加强统筹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16、6月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21〕40号),全面推进“一个工程、七大体系”,清晰勾勒出“十四五”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民生路径。

提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发展的部门协同机制,推进改革举措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打通淤点堵点,激发整体效应。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培育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深化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开展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探索建立景区文化评价制度。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旅游业。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对外开放政策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先行先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动旅游消费免税等政策实施。夯实文化和旅游统计基础,完善统计制度,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指出,完善投融资服务。深化文化、旅游与金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和旅游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文化和旅游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引导各类产业基金投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推广文化和旅游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体系,健全市场化融资担保机制。推动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纳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范围。

17、6月4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下称《通知》),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根据《通知》,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划转征收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中,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备受关注。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前4月,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23116亿元,同比增长36.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18、6月11日,发改委、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下称《规划》)。《规划》明确,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规划》提出,拓宽投融资渠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19、6月29日,发改委正式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4号),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该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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