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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三季度政策要点梳理1、7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明确,将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办法》要求,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等8个方面的条件。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提到,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将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同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充分认识基础设施REITs的重要意义。“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基础设施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构建投资领域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把基础设施REITs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明确,加强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重点领域项目原始权益人用好基础设施REITs模式,开展投融资创新,打通投资合理退出渠道,形成投融资闭环,推动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项目和行业优化整合,提升原始权益人资产规模和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项目建设。 3、7月1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要完善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制度,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治理党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要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为民服务能力、议事协商能力、应急管理能力和平安建设能力。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增强村(社区)组织动员能力、优化村(社区)服务格局。要推进基层法治和德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要加强基层智慧治理能力建设,做好规划建设、整合数据资源、拓展应用场景。要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改进基层考核评价、保障基层治理投入、加强基层治理队伍建设、推进基层治理创新、营造基层治理良好氛围。 4、7月2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指出,中部地区要着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着力增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着力建设绿色发展的美丽中部,着力推动内陆高水平开放,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着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中部地区加快崛起,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作出更大贡献。 5、7月3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去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6、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其中提出,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7、8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1〕73号),提出了八方面主要任务: 一是完善安全便捷的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农村地区公路提档升级,加大对农村道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力度,在混合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的农村道路平交路口按要求增设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改善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 二是构建普惠便民的出行服务系统。在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鼓励毗邻县间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现全域公交。 三是打造集约共享的融合发展模式。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邮政、供销、旅游、商务等部门协同机制,统筹各类资源,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农村运输发展新模式。 四是健全安全可靠的运营管理体系。落实农村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是推广智慧绿色的服务供给方式。在农村客运车辆上积极推广移动便捷支付,逐步与城市公共交通实现一卡通行。 六是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全面实施农村客运运营服务标准,规范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车辆技术条件、车辆及场站运营服务、站点设置、安全管理等要求。 七是建立长效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推动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投融资机制创新,引导社会资本以PPP等模式规范参与农村客运项目投资建设运营。 八是深化以点带面的示范创建活动。以示范县创建为载体,持续深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打造成为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金字招牌。 8、8月18日,央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其中,《意见》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导国有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发行人一律不得注册或备案。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发行人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9、8月24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05号),提出,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升;上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中下游力争达到3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镇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太原、呼和浩特、济南等10个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 指出,拓宽投融资渠道。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多元化的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中央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加大对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补短板的支持力度。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10、8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预〔2021〕101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了绩效指标设置思路、原则,规范了绩效指标类型和设置要求,细化了绩效指标的具体编制方法。 《指引》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约束。一是体现强化成本控制的导向。《指引》明确,项目支出首先要强化成本的概念,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为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应当设置成本指标,以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将“成本指标”由之前的二级指标调整为一级指标,并进一步细化为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生态环境成本指标三类二级指标。 二是突出对支出成本的全面反映。在通过“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指标反映项目支出正外部性的基础上,《指引》提出,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支出项目,还应选取负作用成本指标,体现相关活动对生态环境、社会公众福利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综合反映项目支出的整体效益,实现对项目效益的科学准确衡量。 三是推动逐步实现对社会生态类效益指标的量化反映。《指引》要求,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应尽可能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在予以货币化等量化反映的基础上,转列为经济效益指标,以便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为下一步绩效管理改革奠定基础。 11、8月2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21〕27号),明确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健全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坚持系统观念,夯实制度基础。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章程内容,强化章程约束,统筹做好各治理主体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立改废释。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动态完善机制,提升内部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制度建设向基层企业延伸拓展,探索差异化治理,补齐短板弱项,逐步形成系统完备、横向协同、上下贯通、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二是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落实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有关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厘清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理顺决策程序。严格制度执行,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健全“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切实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是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完善董事会运行机制,强化支撑服务,改进考核评价,加强沟通协调,更好发挥外部董事召集人作用,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健全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拓宽外部董事来源渠道,选好配优所出资企业外部董事。结合企业实际,有效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重点职权。 四是增强经理层经营活力。制定完善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授权事项范围,健全授权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健全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机制,完善权责对等的经理层行权履职规则,进一步压实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责任。积极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五是强化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推进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更加贯通联动。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内控体系建设,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信息公开全覆盖。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推动责任追究更加精准有力。 12、8月3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通知要求,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第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倡导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建设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第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与城市更新,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第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13、9月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的通知》,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重点投向长江经济带。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首期规模885亿元,中央财政出资100亿元,沿江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出资。第一期存续期间主要投向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重点投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国土空间绿化、能源资源节约利用、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领域,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培育绿色产业相关市场主体,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同时,推动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中国PPP基金)对沿江省市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沿江省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长江经济带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鼓励增加用于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的规模和比例。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水利、供电、供气项目,允许沿江省市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沿江省市在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 14、9月7日,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号),要求加强项目储备,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提出,推动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利用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小区整体改造项目和水电气热等专项改造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地方政府设立的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基金。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市场、充电桩等有一定盈利的改造内容,鼓励社会资本专业承包单项或多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落实。 15、9月10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21〕676号),其中指出,要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各城市要将停车设施项目列入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加强要素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建成一批停车设施项目。同时,充分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推出一批停车资源共享示范项目。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ETC智慧停车试点工作。 提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年内研究开展试点工作,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在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方面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6、9月30日,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下称《导则》),《导则》强调,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发展定位,明确概念内涵、功能作用和主导产业,将之作为发展特色小镇的基础和前提。在监测监督管理方面,《导则》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动态监管,对违反底线的行为要限期整改,对性质严重的要抓紧清理;对行政建制镇错误命名的虚假“特色小镇”、单纯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自我冠名的“某某小镇”,以及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开工建设的虚拟“特色小镇”,要立即除名。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