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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四季度政策要点梳理1、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下称《纲要》),为我国标准化发展设定了目标和蓝图。根据《纲要》,从住房、物业服务,到新能源汽车、无人驾驶,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领域,我国都将推进完善标准化建设。《纲要》提出,健全和推广金融领域科技、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等标准,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围绕金融等领域智慧化转型需求,加快完善相关标准。研究制定服务贸易标准,完善数字金融等标准。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 《纲要》提出,推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应用标准。健全住房标准,完善房地产信息数据、物业服务等标准。推动智能建造标准化,完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施工现场监控等标准。开展城市标准化行动,健全智慧城市标准,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10月1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推荐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468号),向各地征集第二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简称EOD模式)备选项目。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cology-Oriented Development,即EOD模式,通知提出了5项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每个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本次重点支持实施基础好、投资规模适中、项目边界清晰、反哺特征明显、环境效益显著的试点项目。 3、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3号),提出,国有资产报告编制要实现全口径、全覆盖,采取价值量与实物量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科学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报告按照公历年度编制,反映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4、10月19日,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推广“十三五”时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发改振兴〔2021〕1454号),对“十三五”时期示范区建设的典型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予以通报表扬,鼓励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下一步,发改委将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支持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更新改造、集约高效用地、绿色低碳转型,引领带动全国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振兴。 5、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城市。建立分层次、分区域协调管控机制,以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为基础,合理确定城市人口、用水、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开发建设密度和强度。提高中心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建设一批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推动多中心、组团式发展。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和防噪声距离。大力推进城市节水,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增强城市韧性。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江河、湖泊、湿地,加强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推进立体绿化,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实施城市功能完善工程,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足球场地等设施建设,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建设体育公园,完善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推动发展城市新业态、新功能。建立健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标准规范和工作体系。推动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无废城市”建设,深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6、10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财政部决定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是整治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二是整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重点检查本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新增资产评估机构。三是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四是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五是整治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7、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下称《方案》)。 《方案》强调,要坚持“总体部署、分类施策,系统推进、重点突破,双轮驱动、两手发力,稳妥有序、安全降碳”的工作原则,强化顶层设计和各方统筹,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先立后破,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底线,推动能源低碳转型平稳过渡,稳妥有序、循序渐进推进碳达峰行动,确保安全降碳。《方案》提出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等主要目标。 《方案》要求,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并就开展国际合作和加强政策保障作出相应部署。 8、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体育总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497号)(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国新建或改扩建1000个左右体育公园,体育公园成为全民健身的全新载体、绿地系统的有机部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标志。 《意见》支持各地创新体育公园建设方式,适当提高公园内铺装面积比例用于配建健身设施,合理利用低效用地建设体育公园,支持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草地荒漠等地貌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同时,《意见》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公园建设运营,支持企业对体育公园中的部分场地设施进行微利经营,优化体育公园运营模式。 提出,灵活采取多种运营模式。鼓励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移交-运营(BT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模式,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 9、11月1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围绕“实现一个目标,健全五个体系,提升五种能力”的总体思路,分为四部分共十七条。提出,法务人员全程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大项目,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控法律合规风险。 10、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下称《意见》),提出9个方面30项具体举措。 《意见》强调,要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并动态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做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扩大普惠性生活服务供给。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多种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服务。加强普惠性服务机构(网点)建设。大力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推动大城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五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探索社区服务设施“一点多用”,探索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 《意见》从场地设施、品牌建设、人力资源、数字化赋能、市场培育、营商环境等方面系统提出了一系列补短板举措。一是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推动社区基础服务设施达标,完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服务设施,强化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保障。二是加强服务标准品牌质量建设,加快构建行业性标杆化服务标准,创建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三是强化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完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四是推动服务数字化赋能,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服务数据开放共享。五是培育强大市场激活消费需求,因地制宜优化生活性服务业功能布局,推进服务业业态融合创新,促进城市生活服务品质提升,激活县乡生活服务消费,开展生活服务消费促进行动。六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服务便利化水平、积极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权益保障。 11、11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443号)(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厦门、景德镇等21个城市(区)将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第一批试点自今年11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及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 《通知》指出,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联动、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加快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建立项目库,明确城市更新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实施时序。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开展既有建筑调查评估,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12、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下称《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意见》涉及重点领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六个方面。 对于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方式,《意见》提出三种方式,一是自主投资模式,即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二是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三是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在收益方面,《意见》表示,社会资本可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也可以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或是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意见》还明确,将对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给予多重政策支持。例如,在财税支持方面,将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 13、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下称《指引》)。《指引》明确,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可以申请调整的具体情形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其他需要调整的。 《指引》还明确,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指引》要求,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14、11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0号),显示:银保监会同意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公募REITs”),开展公募REITs投资业务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具备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投资管理制度,经营审慎稳健。 具体来看,保险机构自行投资公募REITs的,应当具备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8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管公司或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公募REITs的,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得低于60分,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险资管公司受托管理险资或通过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公募REITs的,应当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且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得低于C类。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审慎评估公募REITs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定相应风险处置预案。基金净资产发生10%及以上损失,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项目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15、11月19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明确提出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并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和超股比融资担保,严格防范代偿风险。 指出,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16、12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通知》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在公开市场交易的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国有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属于集团内部资产转让、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条款履约退出、根据合同约定第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将特定行业资产转让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经国有金融机构按照授权机制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17、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提出,到2025年,初步形成衔接产地销地、覆盖城市乡村、联通国内国际的冷链物流网络,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和产业结构特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冷链物流体系,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冷链产品跨区域流通的能力和效率显著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显著增强。精细化、多元化、品质化冷链物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龙头企业。肉类、果蔬、水产品产地低温处理率分别达到85%、30%、85%,农产品产后损失和食品流通浪费显著减少。推动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专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和数字化转型,着力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18、12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 提出,加大制造业融资支持。紧密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提升融资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完善制造业中长期融资考核评价机制。开展“补贷保”联动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推广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信易贷”模式。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完善配套支持机制。深化产融合作,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建立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工业绿色低碳领域汇聚。 19、12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下称《意见》)。 《意见》围绕贯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聚焦有关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相应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不够协同等问题,重点明确了四方面任务:一是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批管理,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二是创新和优化投资审批程序,深化投资在线平台创新应用,积极推广地方典型经验。三是规范和严格投资审批活动,强化项目决策管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协调服务。四是加强和改进投资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 《意见》围绕各方面较为关切的新情况、新问题,还重点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就《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各方面把握标准不一致问题,《意见》对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情形予以进一步明确。二是就各地在依法合规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明确了“政府定标准、企业做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工作要求。三是就地方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问题,《意见》提出要将节能环保等要求,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国际先进理念,进一步落实到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切实把好项目“准入关”。四是就有关方面反映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廉政风险问题,《意见》对完善投资执法监督、招标投标管理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作了相应要求。 20、12月30日,国资委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科创〔2021〕93号),提出,要强化国有资本绿色低碳布局。调整国有资本存量结构,加快清理处置不符合绿色低碳标准要求的资产和企业,深入推进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优化国有资本增量投向,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充分发挥投资引导作用,推动国有资本增量向绿色低碳和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有序推进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拓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业务范围,积极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低碳基金,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项目落实。 21、12月31日,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1〕1048号),提出,加强与证监、行业管理、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压缩项目准备周期。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重点围绕项目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PPP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等,协调有关方面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加快无异议函等相关手续办理,落实各项发行条件。此外,鼓励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支持本地区企业积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企业,研究在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2、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本次修订扩展了信息录入主体范围,增加了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了信息公开方式,建立了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扩展信息录入主体范围。二是增加信息公开内容。三是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四是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