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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企业公司治理研究(四)——推进“三重一大”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决策行为

/睿立方研究院

摘要:“三重一大”制度建设是城投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的重要内容,科学认识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企业更好地发挥独特政治优势,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国有企业决策行为,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国家对于包括城投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提出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本文在整理和分析“三重一大”制度形成和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对于“三重一大”制度建设的关键要点进行解析,最后对于城投企业建设“三重一大”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帮助城投企业更好、更快完善“三重一大”制度建设,规范其企业决策行为,防范企业决策风险。

二、“三重一大”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

“三重一大”内容最早追溯于1980年2月颁布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该文件的规定蕴含了“三重一大”制度的核心要求,也就是集体决策。而“三重一大”概念的形成则是在1996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会议提出了“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概念,使得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成为了刚性要求。

2010年之前,“三重一大”的要求更多适用于政府单位以及教育、医疗等行政机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则对于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设提出原则性要求。在这之后,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政策,用于指导当地国有企业规范企业决策,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具体“三重一大”制度形成历史如下表1。

表1-三重一大制度形成历史.png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主要内涵三、城投企业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点解析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主要内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该内涵前半部分解释了制度的对象,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后半部分提出了制度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二)“三重一大”的事项范围

《意见》对于“三重一大”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下表2所示。

表2-“三重一大”事项范围.png

然而,《意见》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政策,仅仅对于“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了方向性的指导,城投企业所涉及的“三重一大”具体细项会依据当地地方政策、企业性质、企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关键在于对“大额资金”、“重要事项”等的定义。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

一般而言,对于城投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涉及的决策主体为国资委、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对于城投企业党委会,依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意见》等政策要求,凡是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先经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形成讨论意见后才能进入决策流程。对于国资委而言,首先需要出台城投类企业的《国资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授权放权清单》,明确自身和城投企业之间的权责,仅针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如股权变更、重大投资等事项)行使审批权限,其余事项应该在《授权放权清单》中明确下放给城投企业董事会。对于城投企业而言,依据《授权放权清单》,将企业经营管理事项的部分权限下放给总经理办公会,一般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其余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决策,最终形成三级审批权限形式。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城投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具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论证征询、党委前置研究、决策会议前的提前准备、会议决策、会议记录及存档、决策后的报告与实施、回避与纠错。

1.  论证征询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对于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征求国资委和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2.  党委前置研究

城投企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一般而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企业通过召开党委会的形式形成研究结果,该结果作为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3.  决策会议前的提前准备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4.  会议决策

决策机构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5.  会议记录及存档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 决策后的报告与实施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城投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建设的建议

笔者就城投企业完善自身“三重一大”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 要充分了解“三重一大”的基本概念以及国家、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是指导企业“三重一大”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

2. 其次是要完善企业自身的权责体系,包括国资委对于企业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于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以及上级党组织对于企业党委的权责,这是“三重一大”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3. 在权责体系完善后,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企业要形成“‘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细则”,明确企业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各类事项的决策主体以及决策流程,然后依据该办法/细则,形成各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包括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对于母子架构的集团企业,在集团本部制度建设完善后,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也应该形成子公司自身的“三重一大”制度。

4. 在制度建设和完善后,还需要城投企业贯彻和落实制度,并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不断完善制度,以保证制度既符合国家、地方政策的要求,又符合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

本文为睿立方咨询原创,转载请联系:marketing@cnri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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