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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设计要点分析

文/睿立方咨询

摘要:城投公司承担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和建设管理职能,对专业人才需求量大且类别多样,如何通过间接薪酬多元化优势用人留人,如何合法合规进行间接薪酬(企业年金)的管理,是地方各级城投公司面临的共同话题。

一、引言

2018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具体实施条件、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等多个方面的实施细则有了进一步规范。一系列部门规章的修订及出台,使得国有企业年金合法合规设立及方案设计的话题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也是推动国内企业养老保障的社会责任机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企业年金的建设和管理在推动城投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建设,健全城投公司薪酬福利激励机制,调动在岗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创造力,降低员工流失率,提高城投公司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城投公司应以《办法》修订推广为契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在科学评估自身财务能力的同时,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计划,深入理解企业年金方案设计要点,进而完善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的整体设计与建设,从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二、企业年金管理发展沿革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早在20世纪80年代,企业年金制度就已开始在部分企业试行,但是自运行以来参与率一直较低,且参与方以大型国有企业和外资集团为主。我国自1992年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以来,对国有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优化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总体来说分四个阶段,具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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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城投公司在企业年金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例如天津某国投公司在企业年金方案运行实施后,由于多种原因而终止了企业年金的方案。所以,在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前,充分、有效的组织沟通,科学、理性的财务承受能力、财务预算评估显得格外重要。另外,例如国家开发投资集团的企业年金方案自2009年运行至今,作为其招聘用人的薪酬福利亮点,满足了各类人才对于薪酬福利的多元化需求,吸引了一批优秀的人才,人才聚集释放的红利为城投公司的发展和转型增添了助力。还有,例如黄山城投初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获得在职员工的良好反馈的同时,也对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由此可见,在企业年金历史发展沿革的过程中,各地城投公司为了建设企业多元化的薪酬福利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作出了诸多努力,而科学、合理的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是城投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中之重,本文将着重从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中的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托管、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监督管理机制这几个要点进行分析,助力城投公司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和方案设计。

三、企业年金方案设计要点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国有企业年金参与率持续走低,且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比如政策依据不足、领取企业年金的资格条件模糊、企业缴费归属不公平等。而《办法》的实施,在企业年金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意见,也是企业年金办法试行十余年来争议的要点,此番改革不仅为城投公司企业年金的方案设计建立了规范性的制度纲要、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也为企业年金的多形态参与提供了可能。本文也将着重从这几个要点进行分析。

(一)规范资金筹集与分配机制

《办法》规范了资金筹集与分配机制,明确“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此次比例调整为衔接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标准奠定了基础。

而城投公司年金资金筹集与分配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2)职工工作年限、岗位职责和考核结果;(3)职工福利水平市场对标情况;(4)企业年金单位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来说,企业年金按照战略决定、薪酬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一是企业年金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收入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策略等因素,探索建立企业年金单位激励缴费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二是企业年金的建立应当在为企业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将其作为健全薪酬福利制度和绩效激励机制的重要方式,实现保障性与激励性的有机结合。三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统筹兼顾出资人、职工的利益,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当期与长远的关系,依法保障职工权益,维护出资人利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另外,《办法》规定“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此举适当约束薪酬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合理控制企业年金缴费,从制度上确保收入分配公平性。

(二)优化账户管理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个人帐户下设两个子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它们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和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其实在多年的实践中,这种账户设定方式已经约定俗成,此次明确规定,使持续十多年来的现状有了法律依据。

城投公司作为账户管理责任主体,应在完善公司薪酬福利管理体系的前提下,构建公司内部企业年金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年金资金列支渠道。同时,城投公司在进行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激励办法时应注意向高层次人才、业务关键岗位和专业技术人才倾斜,通过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子账户延时划拨为员工个人权益的特性,设计性地稳定一批员工、留住一批人才,为城投公司的转型发展储备稳定的人力资源。

(三)明确权益归属期限

《办法》首次明确了单位缴费权益归属,一是允许“零归属期”的设立,即在企业年金方案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自始归属于职工并直接进入个人子帐户。二是明确单位缴费的归属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企业年金权益归属期限的明确一方面能够适应各类型企业发展中薪酬战略之用人留人的多元化要求;另一方面能够激发员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根据城投公司的特性,在综合考虑企业自身及当地人才市场竞争环境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多元化设定,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也为城投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提供了纲领性和指导性的意见,妥善的设计单位缴费权益归属年限对于增强城投公司市场竞争力、人才吸引力、留住人才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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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受托人

城投公司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根据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规模采取不同的基金受托管理模式,将企业年金计划交由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人进行运作。

城投公司选择合适的基金管理模式一方面能够适应各类型城投公司发展的内在需求和管控要求;另一方面将出资人合理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保障城投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企业年金管理模式主要分两类:法人受托管理模式和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

1、法人受托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方案选择法人受托管理模式的,一般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资金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企业年金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将委托受托人进行管理,同时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此种管理模式是企业年金资金规模较小的城投公司的首选,不仅将年金基金管理的权力和风险同时转移,而且不需建立专业、独立的基金运作部门,并且能享受到专业机构的系统化服务,但是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2、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理事会为城投公司内设机构,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等人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此种管理模式是企业年金资金规模较大的城投公司的可选项,一方面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建立将为城投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争取更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为企业节省了基金管理的服务费用,同时将为企业引进一批专业人才。

(五)完善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办法》对领取企业年金的资格条件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即当职工达到制度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帐户余额、个人所得税负的具体情况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但若因职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则相应的企业年金权益不能归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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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资格条件的明确,一方面能够大大减少各类型企业在以往实践中由于待遇计发规定模糊而导致的纠纷和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将企业的待遇计发制度条件合理化,为城投公司规范化设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进一步具体化、可行性的指导。

另外,《办法》首次规定了企业年金待遇计发的四种方式,即按月领取、分期领取、一次性领取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此次扩充性的规定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退休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增加了个性化选择,在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费、分散长寿风险等方面给出了新的建议,也为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创造了又一有利条件。

(六)强化管理监督机制

《办法》强化了人社、财政等行政部门监管,配合公司出资人监督,内部董事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监督等方面构建了企业年金管理监督体系,具体如下表4。

表4.png


城投公司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制度,不仅需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而且应当充分应用企业年金方案中的激励条款。不管是在制度建立前,实施过程中还是后期的清算评价,都应当整体考虑企业年金方案给城投公司本身带来的利好和压力,进而在方案设计中进行风险的提前估测,避免在方案实施中出现反复修订乃至方案中止的情况。

四、城投公司如何推进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管理

城投公司推进企业年金实施管理,既要与城投公司的薪酬福利改革步调保持一致,又要充分契合城投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特点。

(一)合理分析城投公司财务现状,明确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城投公司依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经过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后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之前,应当对城投公司的财务现状进行科学评估,在明确其在具备相应财务承受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的情况下,有计划地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不能够由于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重大亏损,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城投公司依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年金计划运营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保障计划的落实推进。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可下设企业年金工作办公室,所属子公司可设立企业年金工作组或年金专岗,进行本单位职工参与资格审核、年金基金缴费、信息传递、人员变更、待遇支付等日常运营管理事务,并接受年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另外,企业年金方案的中止、终止,也应当履行内部法定程序,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建立企业年金预算管理体系,把控方案进度及变动情况

城投公司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预算总额原则上由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基数以及国资部门确认的编制人数共同确定。建立企业年金预算管理体系是推进城投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制度落实的基础。企业年金预算管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依法调控下,城投公司围绕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效益目标和人力资本管理等要求,对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总额的确定和划转做出计划性的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活动。

城投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预算体系,落实预算管理职责,明确预算管理流程。对于出现经营亏损、并购重组等特殊情况城投公司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终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终止个人缴费。在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期间,若出现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财务承受能力条件的情况,城投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适当降低企业年金缴费标准、中止乃至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待后期再次满足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后再行恢复企业年金方案。

(四)完善企业年金激励机制,深化城投公司薪酬福利制度改革

完善企业年金激励机制、深化薪酬福利制度改革是推进城投公司转型改革的助力之一。

城投公司可以在年度绩效考核后,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同时,城投公司每年可设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单位激励缴费,记入企业账户进行管理。

市场日新月异,城投公司应结合转型发展的需要,通过对企业年金方案的分析设计,进而对薪酬福利体系进行重新审视与梳理。在此基础上,深入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强化企业年金激励机制,将绩效与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相挂钩,建立基于绩效的薪酬福利分配体系,向关键岗位的关键人才倾斜,向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倾斜,为进一步推动城投公司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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