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立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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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数字化转型系列 | 数据资产化:数据确权登记的路径分析和地方实践(一)摘要:在数字化时代,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数据确权登记是保障数据权益、促进数据交易和利用的重要手段。结合地方发展实践,主要包括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两种路径。本文首先对数据确权登记进行概述,然后聚焦于数据产权登记路径,对包括数据产权登记主体、对象、平台与机构、效力、流程等方面进行深度分析。 一、引言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正以更深度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数据确权是保障数据权益、促进数据交易和利用的重要前提,已经成为广泛共识。中央与地方均将数据权属问题作为重要议题,进行各种探索。在中央层面,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除民法典第127条外,还有数据安全法第7条,该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中国特色产权制度框架,并强调要建立数据产权登记新方法。在这一背景下,各地政府高度重视数据确权工作,因地制宜探索数据权属保护方法。总的来看,我国现有数据权属保护工作处于登记规则构建的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和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登记体系。根据全国多地的实践,数据登记大致可分为两种路径:一种是数据产权确认和登记;另一种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本文聚焦于对数据确权登记进行概述,并对数据登记路径一,即数据产权登记及地方实践进行分析(数据登记路径二及数据确权登记挑战与建议详见系列文章二)。 二、数据确权登记概述(一)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结构制度 “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也就是说,“数据二十条”采用的“数据产权”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或产权概念,并不需要界定数据属于谁所有,而是强调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对于“三权分置”的制度模式,目前还有不少内容还有待明确,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细化相关制度规范。 (1)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即数据资源持有者对其持有的数据所享有的在事实上进行管领控制并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的权利。 对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二十条”淡化了“所有权”的表述,仅强调数据主体对数据资源占有、持有的合法性。 (2)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即数据处理者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处理等操作的权利。数据加工使用权是数据实现价值增值的核心。 根据“数据二十条”规定,在保护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第一,数据加工使用权取得来源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第二,数据加工即对数据进行处理、转换、清洗、整合和分析等一系列操作,以便更好地支持数据分析、决策和应用。第三,“数据二十条”还明确了数据加工者对于数据加工之后的使用权,以及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收益,激励企业等市场主体进一步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分析、开发数字衍生产品等价值创造。 (3)数据产品经营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从数据产品的角度赋予数据产品所有者的权利,包括对数据资源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产品的过程,数据产品所有者对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支配的权利。 根据“数据二十条”规定,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数据产品经营权本质上即对数据产品的支配经营权利,包括自己进行经营以及许可他人使用经营。 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来看,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提供单位)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享有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二)数据确权和产权登记 数据确权是指确定数据权利归属的过程,旨在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为数据的合法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数据确权主要涉及确定数据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两个方面。权利主体是指谁对数据享有权利,而权利内容则是指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数据产权登记是指在数据确权的基础上,由登记机构将数据资产(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等)相关信息和权属情况进行记载的行为。根据各地数据资产或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办法,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的登记证书(或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 数据确权侧重于数据权利的法律确认和保护,而数据产权登记证侧重于数据资产的权属登记和公示,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确立数据资产的法律地位,保护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 (三)数据确权登记路径 根据全国多地的实践,数据登记大致可分为两种路径:第一种是采取“新型财产产权保护模式”,通过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登记、数据产品登记等途径进行确权、利用和保护,在各地政策文件以及实践中表述不一,涉及数据资源登记、数据产品登记、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要素登记等,以下统称数据产权登记。第二种是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赋予数据处理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以规制他人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数据的行为,并将其作为司法裁判中具有初步效力的证据和数据交易确权的依据。 数据产权不等于数据知识产权,能够涵盖在传统知识产权框架范围内达到知识产权要件的数据部分才能归属于数据知识产权,实际上,现有大量的数据还达不到知识产权所要求的创新性标准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数据产权登记对比见下表。 表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数据产权登记对比 三、路径一:数据产权登记及地方实践2022年12月,“数据二十条”率先提出“三权分置”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并强调要建立数据产权登记新方法。此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贵州、江西等多个省市均在探索数据产权登记,出台数据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搭建数据登记平台,开展数据登记探索。比如深圳市于2023年7月出台《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率先探索新型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厦门、南京、扬州等地方出台《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海南、山东等地数据交易机构出台数据产品登记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 202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 睿立方城市研究院结合各地政策文件及操作实践,从登记主体、登记对象、登记机构、登记类型/内容/流程、登记证书及效力等方面对当前数据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分析。 (一)数据产权登记主体和登记对象 各地对数据产权登记主体和登记对象的规定基本一致。 登记主体为在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登记对象主要包括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以厦门市为例,数据资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履职或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保存的原始数据集合。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应用程序编程接(API数据)、算法模型等。 (二)数据登记机构和登记平台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一般都是各地数据管理局,深圳数据产权登记工作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从登记平台来看,目前尚未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和全国统一标准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则,主要以地方实践为主,各区域性数据登记平台不断建成并投入运营,一时间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 从登记机构和登记效果来看,目前各地数据登记实践主要有三大类型: 一是管理性登记,即由获得地方政府数据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所开展的行政登记。比如,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业和信息部所属事业单位)牵头建设全国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平台,截至2024年11月1日,全国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平台发放证书400个,涉及数据资产434项;厦门市信息中心(厦门数据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市数据局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搭建区域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服务。 二是交易性登记,即由各区域数据交易机构提供的第三方登记服务。数据交易机构作为数据交易参与方的资源整合者、产品及服务提供者以及行业审查者,其开展数据资产(主要是数据产品)登记,为数据要素确权、数据产品流通交提供重要支撑。例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7月29日正式揭牌,成为全国首个数据资产登记中心;上海数据交易所、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广州数据交易所等也都搭建数据产品登记平台,提供数据资产登记服务。 三是社会性登记,即具有一定专业评估能力和公信力的企业提供的登记。比如人民数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人民网下属子公司)通过其人民链·数据确权平台,为数据资源、数据产品提供登记,登记相关主体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 (三)数据产权登记类型、内容、流程 数据资产或产权登记类型一般包括首次(初始)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和注销登记,在办理其他登记之前必须办理首次登记。登记类型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同,以厦门市为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数据产权登记流程,各地基本上一致,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异议处理和发证。 表2 厦门市数据资产登记行为 (四)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及效力 经登记机构审核后获取的证书(或凭证),登记主体对合法取得的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享有相应的数据权利,包括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登记主体凭借获取的证书(或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抵押、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争议仲裁的依据。 从数据登记证书类型来看,主要包括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或凭证)、数据资源登记证书、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比如西部数据交易中心、全国数据资产登记服务平台、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发放数据资产登记证书;广州交易所等发放数据资产登记凭证;上海数据交易所、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等颁发数据产品登记证书。2024年10月,安徽省数据交易所发放了全国首张数据产权登记证书,作为登记申请人拥有数据产权的可信依据,可作为开展或参与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融资担保、数据信托、争议解决、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活动的可信凭证。 从数据登记证书内容来看,可以包括登记主体信息(如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资产信息(如数据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资产类型、应用场景、有效期等)、数据产权信息以及证书编号、二维码、登记机构印章等,各登记场所登记内容详略不一。比如以厦门市为例,数据产权登记信息包括:登记申请人名称、登记编号、发证日期、数据名称、数据规模、数据来源、权利类型等信息。 从数据登记证书有效期来看,以1年或2年为主。比如北京国际数据交易所、山东数据交易所、广州数据交易所登记凭证有效期为1年;厦门数据资产登记凭证有效期为2年。合同或授权书约定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该登记凭证的有效期与合同或授权书的有效期一致。登记凭证到期可申请续期,逾期未提出更新申请的,登记机构将按照登记凭证作废处理。 四、结语登记体系是数据产权确定的逻辑起点和基础设施。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数据具备可再生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因此传统物权的保护思路难以完全与数据及数据权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相适应。“数据二十条”淡化了数据“所有权”,从数据的三种形态出发,明确对应的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经营权,保障数据生产、流通、使用中各参与主体的权益或权利。基于“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各地方积极探索研究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但目前处于各地登记规则复杂多元、差异甚大的局面,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数据产权登记的功能与模式、机构与客体、法定效力等均面临法律困境。为此,相关主管部门、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需共同努力,坚持与时俱进和务实地探索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为后续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的相关立法和实操指引提供范例参照与实践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