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立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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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化:数据确权登记的路径分析和地方实践(二)结合地方发展实践,数据确权登记主要有两种路径:数据产权登记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上篇对数据产权登记路径及地方实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具体内容详见睿立方咨询微信公众号国企数字化转型系列文章)。本篇将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及地方实践进行梳理与分析。同时,鉴于目前数据确权登记尚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梳理并总结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并针对性的给出措施。 一、路径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及地方实践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发布,均明确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成为数据权属保护的热点路径。 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首批试点地方。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的通知》,新增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并提出“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体系,提高登记质量,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试点目标。 各试点地区陆续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开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截至2024年10月底,17个试点地方中有15个省市地区单位发布的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登记管理办法,其中《河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2024年9月,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原则同意《上海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这一重要文件,标志着上海在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截至2024年10月30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累计规模已突破1.5万件,其中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登记数量最多,达到11965件。 2024年9月,各地数据知识产权中心发布通知,启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证书迎来全国大统一,不再是各地发布各地的版本样式。 睿立方城市研究院结合各地政策文件及操作实践,从登记主体、登记对象、登记机构、登记类型/内容/流程、登记证书类型等方面对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分析。 (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和登记对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方面,各地规定基本一致,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持有或加工处理数据的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数据或数据集合,需要突出“规模性”特点。各地紧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框架,要求数据要素满足数据来源合法、经过一定处理以及创造性投入、具有实用价值、商业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等限定。另外,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还额外规定了“处于未公开状态”的限制条件。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和登记平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管部门为一般为省级知识产权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登记机构为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深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为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登记机构搭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平台或系统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工作。17个试点地方中,除贵州、上海、河南外,均已上线可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平台或系统。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和运用等工作,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2023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江苏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上线运行。截至2024年10月,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的累计登记量为197项。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类型、内容、流程 在登记类型上,一般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大类。 在登记内容上,各地要求不同,但均要求登记数据来源、应用场景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登记数据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追溯性,同时保护数据提供者的权益。登记应用场景目的是为了证明数据能解决特定应用场景问题,具有实用、商业价值,能发挥数据要素的社会经济功能。以江苏省为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数据来源、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结构、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情况、存储载体以及其他应予登记的事项 在登记的流程上,各地存在一定差异,但一般包括申请、审查、补正、异议处理、发证并公告等环节。以江苏省为例,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 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详情流程图 (四)数据知识产权证书及效力 2024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新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二维码、登记机构印章。其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包括登记号、数据名称、登记主体、证件号码、申请日期、登记日期。广东省、安徽省、深圳市、天津市等省、市陆续发布通知启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通知日起直接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对通知日前颁发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将统一部署换证工作,旧版证书在完成换发前仍然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并未明确规定,但旧版和新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旧版证书有效期有两年、三年、五年之分。其中,陕西省、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山东省、天津市、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证明期为两年。广东省、深圳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证明期为五年。以江苏省为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颁发,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登记数据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或依协议获取的其他数据,且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证书证明期为授权运营截止日或相关协议截止日。 数据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权利人可以拥有该数据权属、数据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证明,拥有防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其数据的权益。但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并不意味着经登记的数据可以自由转移和自由使用以及拥有排他性权利,权利人权益的行使需始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司法实践上看,2024年7月,全国首例涉及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结,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司法程序中具备初步证据效力,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了关键的效力支撑。 二、数据确权登记面临挑战与措施我国数据确权登记制度已迈入新的发展阶段,但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以下挑战: 第一,各地登记机构或平台不统一,在登记方法、登记标准、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差异,登记结果互认水平低。我国数据确权登记表现为宏观政策出台与地方先行试点相结合,地方先试先行为数据确权提供实践范式。然而,在先行实践过程中,登记机构或平台的不统一,使各地数据管理部门的权责边界模糊不清;登记标准不同,导致数据登记效率低下、数据质量参差不齐,限制了数据的有效流通和价值最大化;数据确权登记方法和适用场景不同,导致确权结果不一致。另外,各类登记机构与平台登记结果的难以互认,对数据跨区域流通和交易造成障碍,可能会导致数据要素重复登记。 第二,登记证书认同度有待提升,应用场景有待拓展。数据确权登记机构权限不足、上位法依据的缺乏以及实质性审查的缺乏等,导致数据确权登记证书认可度和公信力不足,进而局限数据确权登记证书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交易许可和资产入表等场景的应用。一是缺乏上位法依据。在各地数据确权登记的政策文件中,无论是数据知识产权或是数据产权都不是法律所确认的具体权利,即使进行了登记也很有可能因缺乏法律效力而流于形式。二是数据确权登记机构权限不足。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大多是省、市知识产权局所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而数据产权登记机构虽没有在文件中明确体现,但是实际上由各地数据交易所主导。综合来看,数据登记机构本质是接受授权、委托的服务机构,缺乏相应的权限。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理背景下,这些服务机构进行的审查、公示等行为很难产生较高的公信力与认可度。三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登记机构没有能力对数据处理规则、数据权属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只进行了形式审查,导致数据确权登记证书认可度和公信力不足。 第三,确权登记成本高。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数据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和多种权益关系,导致数据确权过程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和技术支持,进而使得确权登记成本较高。比如人民链·数据确权平台一个数据确权证书8万元,集齐3大证书需24万元,另外每年还有一定的服务费。 因此,亟需通过加快推进数据要素产权立法、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则等措施解决上述现实问题。 其一,加快推进数据要素产权立法。通过立法明确数据确权的法律依据,规范数据确权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数据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二,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搭建全国数据登记平台,因地制宜设立区域性数据登记分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数据登记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各登记机构与平台建立协同机制,实现数据登记的跨区域互联互认,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跨区域流通和交易。 其三,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则。围绕登记方法、登记程序、登记标准等方面,建立全国统一数据确权登记管理办法,各登记机构和平台严格执行,确保数据确权登记的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其四,完善配套支撑。第一,登记主管部门积极引导登记机构提高审查人员水平或者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采用“形式审查+实证审查”的模式进行审查,提高数据登记证书认可度和公信力。第二,采用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等可信技术相关技术,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提高数据确权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完善数据确权登记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降低企业登记成本。第三,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形成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协同创新、繁荣活跃的数据产业生态,提高数据确权效率,降低数据确权登记成本。 三、结语各地的数据知识产权或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及登记实践工作如火如荼、百花齐放,相对应的登记制度已初具雏形。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包括但不限于各地登记机构或平台不统一、登记结果互认水平低、登记证书认同度有待提升、应用场景有待拓展等问题,亟需加快推进数据要素产权立法、统一登记机构与平台、健全全国一体化的数据确权登记规则、完善配套支撑等。数据确权登记作为一项全新改革任务,在法理、制度和技术支撑方面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