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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曝光地方违规举债行为屡禁不止,化债责任未压实,债务风险管控不严

近期各地审计曝光地方违规举债行为屡禁不止,化债责任未压实,债务风险管控不严等问题。

一、北京

重点抽查了东城、西城等8个区41个新增债券项目和21个存量及再融资债券项目,涉及资金1164亿元。从审计情况看,8个区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 部分政府举债不够规范。海淀区、朝阳区3个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因前期手续不完备,地块无法上市,影响资金回笼。石景山区违反规定举借债券10亿元用于非公益性产业园建设项目。此外,3个区5个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编制依据不充分,高估预期收益,债券偿还风险较大。

2. 部分政府债券使用不合规。2个区未按规定使用债券资金,其中昌平区47.90亿元转增区属国有企业权益,债券项目收入归属企业,还本付息责任由区级财政承担。4个区7个项目提前预付债券资金26.75亿元,未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广东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审计情况

审计了揭阳等5个市和深圳盐田区等4个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使用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债券资金闲置。4个市财政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未按进度拨付债券资金,资金闲置,涉及金额59.80亿元。

(二)违规使用债券资金。2个市及3个县违规将债券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或土地储备等领域,涉及金额66.15亿元。

(三)债券项目管理不到位。1个市未按规定程序调整个别项目建设内容,涉及金额2.06亿元。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关地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规范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已整改金额27.76亿元。

PPP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了肇庆市、江门市国省道2个PPP项目的工程造价、建设管理等情况,涉及总投资81.43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程建设程序不合规。1个项目已通车3年,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仍未获批。1个项目在可研未批情况下就已完成PPP社会资本招标。

二是违法转分包。2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分包,最多转分包达4层,部分由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承担,涉及转分包合同金额25.2亿元。

三是虚大工程成本。2个项目多计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涉及金额14.11亿元。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2个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加快项目审批,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项目造价,对有关责任主体予以依法查办。

三、海南

债务风险管控有待加强。

1. 向前期工作不充分的3个项目分配专项债券资金3.65亿元。因前期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未解决林地占用问题,项目推进缓慢,资金支出率仅为31.26%。

2. 违规申报债券4000万元。2个项目虚报灌溉效益为收益来源,且无实际现金流入,不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仍违规申报专项债券4000万元。

3. 部分专项债券资金安排与项目需求不匹配,发行后频繁调整。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应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但市县在谋划项目时工作不扎实,项目频繁调整。有的市县14个专项债券项目3.67亿元发行后即全额调整,最短的仅发行1个月便进行调整;有的市县8个专项债券项目,在半年时间内进行反复调整,金额11.64亿元。

四、湖北

重点审计了15个市县的财政资金统筹盘活、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资金未有效统筹盘活。

2.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未达预期。8个市县37个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项目推进缓慢,20.88亿元债券资金闲置,增加资金成本2517.52万元;2个市县报大建小、提前申报导致债券资金闲置3.88亿元。7个市县18.32亿元债券资金被用于投资入股、购买商服用地及附属房产、新建酒店、还本付息等。9个市县28个专项债券项目建成后收益不及预期,涉及金额27.25亿元。

3.支出核算管理不规范。

4.部分支出保障不到位。

5.增发国债资金未发挥效益。因前期准备不充分,6个县31个增发国债项目未能如期开工,建设进度滞后,13.46亿元资金趴在账上,未投入使用。

 

湖南

对3个市本级和14个县地方政府债务,及全省2021年至2023年政府专项债券开展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平台公司经营性债务未纳入监管系统,债务风险未能及时预警。

二是部分市县通过下属平台公司违规举债,用于项目建设、偿还债务等。

三是部分市县融资成本管控不力,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费用。

四是部分市县重新包装已完工或部分完工项目用于申请专项债券。

五是部分市县挤占挪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项目支出。

六是专项债券资金未及时发挥效益,部分项目未及时开工。

平台公司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债务风险。8个县要求平台公司举债收购破产民营企业或银行的不良资产,收购资产95%以上闲置;7个县平台公司以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方式,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旅发大会办会情况审计调查:包装文旅项目发行政府专项债券,主要用于融资平台还本付息。

五、内蒙古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情况。一是论证决策不充分。4个盟市因项目论证不充分或决策失误,导致3个项目资金损失4175.45万元,6个项目形成“半拉子”工程或闲置,2个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二是采购程序不合规。3个盟市的12个项目提前选定社会资本方,3个盟市的5个项目中标企业超范围承揽业务,5个盟市的9个项目违规采购服务和设备3.57亿元。三是管理缺位造价虚高。3个盟市的3个项目虚构工程量、抬高询价结果,多结算工程款2.16亿元;1个盟市管理不当,导致河道治理工程每公里投入高达7000万元,是同期同类工程投入的10倍多。四是履约管理粗放。6个盟市的26个项目政府未收社会资本方5亿元履约保函;5个盟市的9个项目因未扣减政府投入,多付资金1.14亿元;2个盟市的3个项目政府承担了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多付资金2232.63万元。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易引发债务风险。

政府投资基金情况。一是引导撬动作用不显著。自治区本级2支基金投资领域与专项资金趋同;2个地区违规使用1.79亿元政府债券资金设立基金,部分基金募集到位率低。二是违规运作。1个地区以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形式变相违规举债80亿元,自治区本级1支基金以债权形式投资项目11.2亿元。三是管理水平低。存在基金管理费未与绩效挂钩,基金管理人不符合资质或违规脱离监管,已到期项目投资资金退出难等问题。

公立医疗机构和公办高等院校债务管理情况。一是违规举债。2家医院、3所高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集体决策举借债务6.72亿元,2家医院、4所高校基本建设工程超概算、超批复形成债务6.37亿元。二是化债责任未压实。3所高校未制定债务化解方案,4所高校未建立债务相关管理办法,4所高校未按方案完成化债任务;相关部门未与各高校签订化债责任书,化债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三是债务风险管控不严。1家医院变相延长采购合同付款期限,涉及金额7.96亿元;2所高校改变化债奖补资金用途4706.5万元;1家医院、1所高校未及时提取使用外资贷款,多支付承诺费152.7万元。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评审方案,向3个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债券资金4.3亿元;未对171个项目共计47.75亿元专项债券支出情况进行核查,难以掌握支出进度;自治区本级未收回为盟市垫付的到期债券本息52.4亿元。

六、四川

存在市县财政运行风险防控不够严格。“三保”兜底不够扎实。3个市县少编“三保”预算1.55亿元。10个市县未及时足额保障416个行政单位定额公用经费6498.73万元。库款保障水平不高,19个市县国库库款保障水平全年半数以上月份处于预警状态。对市县财政暂付款的监管力度还有待提高,12个市县还违规新增暂付款24.16亿元。

七、江苏

审计工作报告反映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一是在省级预算执行方面,发现个别事项年初预算编制不够科学严谨、财政资源统筹不够到位,以及部分专项资金分配不够合理、执行进度偏慢、被挤占挪用等问题。二是在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方面,发现少数部门预算编制不够规范、预算执行管理不够严格、政府采购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三是在重大政策落实方面,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落实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政策要求、执行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政策不到位,以及部分地方银行虚增小微贷款规模、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不力等问题。四是在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发现部分项目拖欠工程进度款、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多计或少计建设成本等问题。五是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发现部分国企违规对外担保或出借资金、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等问题。六是在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方面,发现部分市违规列支和发放就业补助资金、入河排污口整治监管不到位,以及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进度缓慢等问题。七是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发现少数单位未经批准对外出租房产、部分企业土地及房产长期闲置、一些地区未按规定及时收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问题。

八、丽江市

2024年5月27日,丽江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对丽江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抵押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的通报》,对于2013年丽江市财政局同意将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10个单位资产无偿划拨给丽江花马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将该部分资产抵押融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2013年6月8日,根据《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对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10个单位资产处置的批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市文化馆、市政府中心大楼、市旅游局大楼、市农业局大楼、市中级法院大楼等房屋资产所有权及市体育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账后,无偿划拨至丽江花马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丽江花马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将上述资产作为抵押物,一是通过抵押担保方式向银行贷款,二是通过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向债权投资方式融资,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和庆萍作为时任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工作失职失责,违反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抵押融资的相关规定,违规签批同意将市文化馆大楼等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至国有企业开展融资工作,造成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增加财政金融风险,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中共丽江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和庆萍同志问责的决定》(丽纪〔2024〕15号),决定对和庆萍同志通报问责。

李朝红作为时任丽江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工作失职失责,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抵押融资的相关规定,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李朝红违规签批同意将国有资产抵押融资造成政府隐性债务,对此李朝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地方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李朝红同志进行诫勉问责(书面)。

徐湧涛作为时任丽江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工作失职失责,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抵押融资的相关规定,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徐湧涛违规同意将国有资产抵押融资造成政府隐性债务,徐湧涛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徐湧涛同志通报问责。

周志坚作为时任城乡投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工作失职失责,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抵押融资的相关规定,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周志坚违规同意将国有资产抵押融资造成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周志坚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周志坚同志通报问责。

本文来源:湖南省审计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内蒙人大、北京市审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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